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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9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0********,汉族,初中,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局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4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于驾驶粤B0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罗田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结果为15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钟某某,联系电话为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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