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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25021974********,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原系临清市**镇政府主任科员,住临清市**庄小区**号楼**室。2020年11月27日因受贿被临清市纪委监察委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临清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在负责**镇经委、环评、环保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企业办理环评、立项、开具土地规划证明、介绍业务等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7年至2020年先后收受聊城市**环保检测服务中心、临清市**木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等16家企业或个人现金共计10.81万元,案发后,赃款现已全部追回。其中:

(1)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彭某某在帮助**镇企业办理环评报告过程中,将辖区内的聊城**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推荐至聊城市**环保检测服务中心、临清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环评公司做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分别收受聊城市**环保检测服务中心好处费5.46万元,临清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好处费0.5万元;

(2) 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在为**镇企业办理环评开具土地规划证明过程中,分别收受王某某经营的临清市*甲轴承有限公司现金2000元、黄某某经营的临清市*乙轴承有限公司现金3000元、梁某某经营的临清市*丙轴承有限公司现金2000元、杨某某经营的临清市**木业有限公司现金3000元;

(3)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在帮助**镇企业办理环评报告过程中,为部分纺织企业协调加快环保处罚进度提供帮助,分别收受杨某某经营的临清市*甲纺织品有限公司现金500元、李某某经营的临清市*乙纺织有限公司现金1000元、陈某某经营的临清市*丙纺织有限公司现金1000元、王某某经营的临清市*丁纺织有限公司现金1000元;

(4)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为王甲经营的临清市*丁轴承加工厂办理轴承淬火项目立项协调临清市发改局提供帮助,收受王甲现金1000元;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为潘某某经营的临清市*戊轴承有限公司办理轴承拔管项目立项协调临清市发改局提供帮助,收受潘某某现金2000元;

(5)2017年的7、8月份,被告人彭某某为王乙经营的聊城**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加快办理环评手续协调环评公司提供帮助,收受王乙现金3000元;

(6)2018年初,临清市**锻造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断电停工,被告人彭某某接受该公司老板刘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接电复工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现金3000元;2019年底,临清市**锻造有限公司因企业存在问题,不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评手续,被告人彭某某接受该公司老板刘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协调环评公司办理环评手续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现金20000元;

(7)2018年初,被告人彭某某为冯某某经营的临清市*己轴承有限公司厂房翻新改造问题协调国土部门提供帮助,收受冯某某现金2000元;

(8)2018年,被告人彭某某为王某某经营的临清市*庚轴承有限公司办理环评协调环评公司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现金2000元;

(9)2018年,被告人彭某某为李某某个体经营的临清市**镇**废铁加工点因未批先建办理环评备案手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彭某某任职证明、户籍证明、涉案企业信息、银行转账凭证、土地规划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宁某某、潘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武

助理检察官:任慧燕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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