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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武江区**路****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彭某某与方某某等人合伙经营乐昌市昌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占股18%。2017年春节后,该公司不再营业。2017年7月,彭某某在乐昌碧桂园租下商铺开了一家名叫“神州买买车”的个体店销售汽车,以丘某某的名义办理了工商登记。2018年11月,彭某某在其店内以乐昌市昌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了一份《新车购车合同》,收取了刘某某75000元购车定金后用于其个人消费。之后,彭某某逃跑并更换了手机号,致使刘某某被骗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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