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1********,壮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幢***号。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87年12月被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3年4月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30日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7月12日减刑释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2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与余某某、杜某某、云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人签订《车辆借调协议》等合同,骗取上述个人、单位的汽车共计22辆,后将该22辆汽车抵押、变卖。经鉴定,涉案22辆汽车共计价格为人民币8078000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部分车辆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一达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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