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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199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凤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建水县青龙镇排楼坡村委会下寨村“白依沟 ”其妻弟余某某的荒田内,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之前撸好的杂草点燃焚烧。在焚烧荒草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彭某某引发山火的火场总面积为56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06亩,耕地57亩。

案发当天,彭某某一直参与扑火直至火灭,并在扑火现场对参与打火的人员坦承其失火的行为。2020年4月20日9时,彭某某按建水县森林公安局的通知到建水县青龙镇林业站接受调查,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林权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火场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私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06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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