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58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其子邓某甲(12岁)在嘉陵区安平镇依阳桥村15组海爬沟(小地名)给其丈夫邓某乙上坟烧纸时,火纸引燃坟头的茅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14.7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487.8亩,耕地面积326.9亩。在487.8亩林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60.9亩,宜林地377.2亩。60.9亩有林地全部为公益林地面积,一级林种为防护林,二级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此次森林火灾等级属于较大森林火灾,有林地受害程度为轻度。经济损失总计121085.5元,其中有林地林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540元,森林火灾扑救费用6874元,灾后处理及林地生态环境资源间接损失1046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龙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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