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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失火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24日被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擅自在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九组(滴水岩社)小地名“滴水岩”处其地内烧玉米杆,因火源失控,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米易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8488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571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6.8488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571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437****。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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