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失火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火柴、锄头等工具来到**镇**村**组“过水丘”自家稻田干农活时,用火柴点燃其堆集的杂灌,后火势引燃周边茅草并蔓延至附近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造成潞田镇**村、**村、**村及万安县**林场**分场的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04.2亩,林种类型均为用材林。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一直在现场扑救火灾并致自己烧伤,在治疗过程中由公安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大华龙牌火柴一盒;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病历资料、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衷某某、罗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804.2亩,其中集体林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946.7亩;国有林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857.5亩;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804.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大华龙火柴一盒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