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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8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省武穴市********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院批准,于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今,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信用卡,用于转账来源不明资金,数量共计8张。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电脑2台、手机12部、银行卡22张(其中8张系他人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彭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扣押涉案银行卡8张,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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