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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小区**。2018年1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到平定县**镇东关**欲驾驶自己停放在人行道内的晋C****0号君马牌小型汽车时,在此执勤的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高某某见状即上前劝阻,被告人彭某某不听劝阻,继续驾车,当高某某上前制止时,被告人彭某某遂对高某某辱骂并蹬踹高某某。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材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警察证、证明、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园园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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