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2012年4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搭载一名乘客行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路潘村路口,遇民警易某某、李某某等人设卡查车。彭某某为逃避检查,强行驾车冲卡先后碰撞到协助民警执勤的辅警吴某某、梁某某,导致吴某某双膝、右手挫擦伤,右手拇指末节可疑裂折;梁某某左踝扭伤、左小腿挫伤,随即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程度暂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程度暂定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行车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车冲撞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方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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