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8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1时许,内黄县公安局中召派出所民警王某甲、李某甲、协警杨某某,在内黄县中召乡北召村民丰养鸡场处,处理中召乡北召村村民王某乙、彭某乙等人打架纠纷。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之女)闻讯赶到打架现场后,对王某乙等人进行辱骂,内黄县公安局中召派出所民警王某甲进行制止时,被告人彭某甲采取抓挠、推打、用头撞及用手砸警车等暴力方法阻碍民警王某甲依法执行公务,致使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彭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彭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