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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南路**国际酒店门前酒后滋事。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麦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理。期间,彭某某暴力抗拒公安民警执法,使用拳脚踢打民警,致使民警翟某某、彭某某、易某某、梁某某等多人脸部、手部、腿部等不同程度受伤,后彭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彭某某、易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叶顺航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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