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委****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彭某某、被害人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邓墓村委西贺村4号门口,采用辱骂、拳打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辅警戚某某(男,1994年****日生,江苏金坛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戚某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被害人戚某某道歉,并取得被害人戚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妨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