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住常宁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常宁市胜桥镇合泉村六组村民彭某甲的儿子彭某乙(14周岁,大塘中学学生)于2020年7月4日在宜水河溺水身亡,2020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彭某甲等部分村民为要求政府出面处理,在常宁市胜桥镇大塘中学门口堵住常宁至胜桥的道路,造成交通阻塞。常宁市公安局胜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值班民警刘某某带辅警帅某某、陈某某等人随即赶赴现场,刘某某与帅某某劝说车主将堵路汽车挪开,彭某某不准移车,刘某某等人多次警告移车,在场村民围住民警,帅某某拿出警棍,彭得机抱着帅某某,部分村民殴打帅某某并抢夺警棍,彭某某趁乱用拳头殴打民警刘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刘某某、帅某某的损失,彭某某获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谅解书、请求报告及病历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袁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符合社区矫正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其中侦查卷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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