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酒店***号房间内多次容留、介绍李某某、阚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介绍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多次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介绍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多次卖淫活动,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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