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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2********,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镇**街家中堂屋西侧的小隔间容留安某某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头,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4日,彭某某容留田某某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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