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镇**街家中堂屋西侧的小隔间容留安某某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头,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4日,彭某某容留田某某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兆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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