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53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2020年5月13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许,楚雄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行业场所检查时,查获彭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乙六名违法嫌疑人在楚雄市鹿城南路兆顺第一城D栋“******”****房间内吸食毒品,经查,吸食毒品的房间为彭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彭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开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2.卷宗共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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