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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镇**村**模具厂对面出租屋**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期间,于2018年8月21日左右21时许,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在其出租屋吸食“冰毒”;于2018年9月2日左右22时许,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在其出租屋吸食“冰毒”;2018年9月12日21时许,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武哥”在其出租屋吸食“冰毒”。2018年9月13日1时许,公安机关到场将彭某某、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四张。

3、移送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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