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己位于金堂县**镇**村**组**号家中,先后5次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2019年9月28日21时许,民警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并将彭某某挡获,后又将吸毒人员李某某挡获,从该房屋内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经检测,二人的尿检均呈阳性,从自制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品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明和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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