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梧州,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梧州市**区**镇**路**号,捕前住武宣镇**路“**龙虾”门面。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1月在武宣县城朝阳路租用一店名为“**龙虾馆”的门面,以经营按摩店为幌子,容留卖淫女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费用。2019年12月12日晚,韦某某与卢某某、团某某与陈某某在该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威墩
2020年3月26日
附:
1、本案刑事卷宗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2、作案工具手机壹部随文移送。
3、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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