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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自己平时使用的宝马车粤B****9(车主为彭某某老婆萧某某)来到龙岗区南湾街道**村**楼**栋附近的**市场时,在车上和刘某某(男,30岁,广东海丰人)一同喝毒品止咳水2、2019年10月的一天,彭某某再次驾驶该宝马车粤B****9来到龙岗区南湾街道**村**楼**栋附近的**市场时,在车上和刘某某一同喝毒品止咳水。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彭某某驾驶该宝马车粤B****9来到龙岗区龙城街道**酒店附近时,在车上和张某某(男,30岁,深圳龙岗人)一同喝在汕尾购买的毒品止咳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车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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