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7********,汉族,**文化程度,安仁**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现住**镇**路**街**栋**楼,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7日被治安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上,李某某携带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男友阳某某来到被告人彭某某位于安仁县**镇**街**栋**楼的家中。三人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在客厅桌子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随后,龙某某来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卡、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尿液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阳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吸毒场所供多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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