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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组,现住桂阳县**路**大厦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租用的桂阳县**街道**加油站对面选厂的房屋内,容留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冰毒报告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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