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住桦南县**乡**村。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桦南县**宾馆**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桦南县**宾馆**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桦南县**宾馆**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彭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力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