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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号。2018年1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高某甲、张某某、高某乙、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共计4次。

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高某甲、张某某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高某甲、张某某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高某甲、杨某某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7月23日晚上,高某甲、高某乙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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