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镇**街**号。2018年1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高某甲、张某某、高某乙、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共计4次。
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高某甲、张某某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高某甲、张某某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高某甲、杨某某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7月23日晚上,高某甲、高某乙到彭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由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乙、高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