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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猫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住武胜县********小区**单元****号,农村居民。因吸毒提供毒品和容留吸毒,于2019年9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位于武胜县**镇**路**号**单元**楼**号其居住的卧室内容留尹某某、汪某某、周某某三人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周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2019年9月2日,彭某某在位于武胜县**镇**路**号**单元**楼**号其居住的卧室内容留尹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彭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建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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