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万宁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万宁市**镇**居委会**街,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7日本院报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2020年7月20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系吸毒人员,其在2019年1月到3月期间,多次容留潘某某、蔡某某在万宁市**镇**居委会**街**号自家一栋三层的楼房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至3月间,经被告人彭某某同意后,潘某某先后3次自带毒品甲基苯丙胺来到彭某某家中独自或伙同彭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吸毒工具已丢弃。
2.2019年3月1日,经被告人彭某某同意后,蔡某某自带毒品甲基苯丙胺来到彭某某家中伙同彭某某一起吸食,吸毒工具已丢弃。
2019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万宁市万福家园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表、搜查证、搜查笔录、办案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强制隔离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潘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4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露
检察官助理:李源璐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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