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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路**号。2020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其入住的炎陵县**宾馆**房间内容留邓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吸食由邓某某出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宿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丽

检察官助理:吴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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