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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街道**组**号,农民,2009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015年分别因吸毒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在其位于祁东县玉合街道洪丰居委会竹园村民小组43号的家中共同吸食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晚6时许,吸毒人员彭某乙和李某某二人先后来到彭某甲家里,见被告人彭某甲卧室的桌子上还有未吸完的一粒毒品麻古,桌子上有两个自制吸毒工具,彭某乙和李某某先后将剩余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彭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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