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6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街**号。2019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上半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中山市三角镇**村**街**号其管理的出租屋容留卖淫女蹇某枝、刘某琼、郑某莲、郭某连从事卖淫活动,每月分别向卖淫女收取房租150元,后涨租至每月500元,水电费另计,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到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高平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4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蕾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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