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居委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6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与新化籍妇女伍某某、刘某某商议,由彭某某提供其位于涟源市杨市镇孙水河社区家中给两人卖淫,并由彭某某抽取伍某某、刘某某10元每次的费用。次日8时许,伍某某、刘某某在彭某某提供的场所分别与刘某甲、谢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谢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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