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3********,大专文化,阆中市**小区景观工程负责人,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港湾****单元****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阆中市监察委员会执行留置,2020年4月15日被解除留置,于2020年4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27日,阆中市民政局批复成立阆中市首批自然人合伙建房合作会(以下简称“合建办”),该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阆中市机关工委,是机关工委下属机构。2014年,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严某某合伙以成都**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中标**景观工程项目,2014年10月24日,**公司与合建办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11月,唐某某、李某某将入股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彭某某,2014年11月5日,彭某某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中标的阆中市**景观工程项目由彭某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为了求得合建办出纳、**景观工程项目甲方代表梁某某在景观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和感谢四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人员张某某在审计景观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多次向二人行贿共计现金人民币16.2万元,后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谋得不正当利益70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某某在阆中市商城路西段麦田咖啡店外送给梁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彭某某在阆中市金龙大酒店茶坊内送给梁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某某在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附近送给了梁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彭某某在张某某住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7年上半年,梁某某迫于压力,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云天喜百年酒店附近退还了彭某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6.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枫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