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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寻衅滋事、盗窃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外号“老鳖”,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72002********,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江西省樟树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20年9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鄢某某(另案处理)听说“朱某某”(音译)将偷来的1000元人民币放在**网吧老板熊某甲处,遂带着李某某(另案处理)到网吧找“朱某某”拿钱。到达**网吧后,鄢某某找来三根木棍分发给被告人彭某某和李某某,在没有找到“朱某某”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某等人便让网吧老板熊某甲把钱交出来,被害人熊某甲否认拿了“朱某某”的钱,并与鄢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彭某某与鄢某某、李某某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熊某甲,将被害人熊某甲打伤倒地后离开。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9日,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清单、照片、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等。

2、2020年9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鄢某某在樟树市大码头清江台与被害人白某某等人一起吃夜宵,期间因被害人白某某提到鄢某某的朋友熊某乙被淹死一事,鄢某某因此与被害人白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彭某某、鄢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白某某进行殴打,其中鄢某某持啤酒瓶对被害人白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导致被害人白某某头部受伤。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沈某某、聂俊豪、童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伙同鄢某某、吴某某、童某某、沈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窜至丰城市城区盗窃摩托车。鄢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摩托车前盖,搭接电线发动摩托车,被告人彭某某等四人在旁协助,先后在丰城市剑光街道昌龙世纪中央校区A栋楼下、金马御龙湾城小东门门口,盗窃牌号为赣C*****的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和蓝色建设望雅牌女式踏板摩托车各一辆。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受案登记表;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万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鄢某某、吴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价格鉴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其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检察官助理:李佳琪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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