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高台县****养殖项目承包人、高台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园**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彭某某系原高台县****养殖项目承包人。自2017年1月以来,彭某某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及裁定,遂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水库养殖渔业损失赔偿问题,因其诉求无法律依据,高台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多次接访与其协商均未果。期间,彭某某以高台县政府、水务局拒不解决其诉求为由,先后到高台县水务局、甘肃省政府门口、甘肃省委大院门口辱骂、恐吓政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破坏社会秩序。
1、2017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纠集高台县**镇**村村民侯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等人到高台县水务局副局长盛某某办公室解决赔偿事宜,盛某某答复未能如愿后,彭某某便用污言秽语辱骂盛某某,并扬言不解决赔偿问题要跳楼自杀,后打开窗户并顺势爬上窗台被水务局工作人员丁某某阻拦,彭某某继而又采取抱大腿、拉腰带等手段不让盛某某随意走动,并自称其身患心脏病,将随身携带的速效救心丸药瓶摔打在办公室地面上,前后持续长达2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
2、2018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从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一家医药店购买3瓶医用酒精(每瓶450ml),掺水装入5升装的农夫山泉牌矿泉水空塑料桶内,后手提酒精桶到甘肃省政府大门口东侧,被接访人员王某乙发现并劝阻。后接访人员张某某赶到现场,彭某某便用污言秽语辱骂张某某,后被接访人员劝至宾馆。
3、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再次从兰州市安宁区一家医药店购买3瓶医用酒精(每瓶450ml),掺水装入4升装的恒大冰泉牌矿泉水空塑料桶内,后携带酒精桶到甘肃省政府大门口,被省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带离现场。
4、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书写“申冤”字样的一条长约1.5米、宽约0.5米的白色横幅,到甘肃省委大院门口后,双手高举“申冤”横幅约5分钟,被值班人员发现后劝离现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彭某某原系高台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人代表。自2011年以来,彭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在高台县**镇**村、**村宣传及熟人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经营范围、运行状况及高额利息分红等情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2%-5%不等的月息,先后向王某某、闫某某等23人吸收资金281万元。截至案发,已返还19.45万元,未返还261.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精瓶;2.书证:户籍证明,****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笔录,捕捞协议,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记录,高台县鑫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及裁定,以高台县政府和水务局拒不解决其诉求为由多次上访,在上访的过程中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彭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瑜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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