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听闻其员工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酒店门口被***酒店的车撞到了,遂随即跑到***酒店门口,不问缘由便对涉事的***酒店的中巴车司机叶某某实施殴打。后彭某某又跑到***酒店大堂内打砸该酒店大堂所摆设的电脑、咖啡机等物件,致使两台惠普电脑一体机以及一台东丘咖啡机损坏。经鉴定,财物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625元;叶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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