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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48********,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与其前妻向某某于2015年离婚后,两人就没有一起生活居住。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彭某甲手拿尖刀多次在永顺县**乡**村**组向某某居住的小屋里骚扰向某某,未经向某某同意,强行在向某某床上睡了几个晚上,并出言侮辱向某某,向某某不开门,彭某甲就强行踢开门。向某某不堪其扰,被迫到女婿谭某某家居住,彭某甲就到谭某某家找向某某。女儿彭某乙没办法,就给三个兄弟打电话,叫他们回来处理此事,于是老三彭某丙回到家里,于2020年7月6日将向某某接到广东居住。彭某甲又几次到谭某某家找向某某,谭某某、彭某丙告诉彭某甲向某某已被彭某丁接到广东居住,彭某甲不相信。2020年7月11日,彭某甲再次到谭某某家中找向某某,要谭某某、彭某丙把向某某交出来,谭某某、彭某丙再次告诉彭某甲向某某被其三儿子彭某丁接走了,彭某甲还是不相信,认为其前妻向某某是被女儿、女婿藏起来了,就在女婿谭某某家中搜查找向某某,搜查到二楼时,因门是关着的,彭某甲要谭某某开门,谭某某不开门,彭某甲就用水泥砖将门砸开,见向某某不在二楼,彭某甲回到一楼,要谭某某开一楼的房门,谭某某不开门,彭某甲就讲:“你不开门我取斧头去,几下把你屋们劈了。”然后,就回自己家里取了把斧头和一把尖刀,几分钟后又来到谭某某家,对谭某某讲:“你开不开门?你不开的话,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谭某某见彭某甲要行凶,就在灶屋门口拿了一把铁铲自卫,双方发生争执,彭某甲手持斧头和尖刀砍、谭某某用铲子挡,双方对打。后谭某某捉住了彭某甲的手,邻居王某某过来抢了彭某甲的斧头和尖刀,谭某某跑开。谭某某的手指、手臂被砍伤,彭某甲的手、左腹部、腿被打伤。

2020年7月12日,永顺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干警在**乡**村**组调查时发现被告人彭某甲,将其传唤至高坪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谭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故生非,多次威胁、辱骂、骚扰、恐吓他人,并持凶器追砍他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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