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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0********,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与朋友在米易县**镇河西永郎烤牛排烧烤店消费时,因敬酒,熊某某不喝致彭某某认为熊某某不给其面子,便用矿泉水瓶子甩打了熊某某,随后被劝离。后彭某某与龙某某在米易县草场镇玲珑花园酒店门口公路边再次遇到熊某某等人。彭某某便拦住熊某某讨要说法。熊某某婉拒并执意乘陈某某的车离开。彭某某便打电话给姚某某(已起诉)、邱某某(已起诉)等人称被人欺负了,叫马上赶到玲珑花园酒店门口。姚某某驾驶川******宝马轿车赶到玲珑花园酒店处时,熊某某已搭乘陈某某的车离开。彭某某及龙某某乘姚某某驾驶的车辆对熊某某及陈某某的车进行追逐,至米易县**镇城北市场门口的公路边时,姚某某车将陈某某的车辆逼停。彭某某欲叫下熊某某,遇巡逻的警车经过,陈某某便驾车脱离。彭某某上车继续对陈某某的车追逐。当追赶至米易县**段处,与姚某某喊来的赵某某两车将陈某某的车逼停。邱某某等人也赶到**大桥。彭某某持刀下车被龙某某抢走,叫下熊某某后出言威胁并用拳头和拖鞋实施殴打。陈某某下车拿出手机对现场进行拍摄,姚某某、邱某某、龙某某制止并要求删除内容。陈某某不答应。姚万东、邱某某遂对陈某某实施了殴打,龙某某趁机从陈某某手中将手机抢过来砸在地上(未损坏),致熊某某、陈某某身体上不同程度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邀约他人驾驶车辆在县城道路上,对被害人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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