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其走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堡坝社区五福铭都小区负三层停车场,将停放在该停车场3-030号车位上的贵CC****号宝马越野车挡风玻璃及引擎盖、副驾驶车门、副驾驶反光镜等部位损坏,将停放在该停车场3-031号车位上的贵C3****号大众途锐越野车副驾驶车门及副驾驶反光镜损坏,后又多次对停放在该停车场3-045车位上的贵C2****号黑色奔驰车及停放在通道旁边上车牌为贵CD****号吉利车进行拍打并站在车辆引擎盖上。造成贵CC****号宝马越野车、贵C3****号大众途锐越野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因该车库保安报警而被抓获到案。现被损坏的贵CC****号黑色宝马牌越野车维修价格为65836.12元,被损坏的C3F666黑色大众牌越野车维修价格为5882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之家属主动与贵CC****号宝马越野车、贵C3****号大众途锐越野车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贵CC****号宝马越野车、贵C3****号大众途锐越野车车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转刑事案件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维修结算单、机动车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辨认;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随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之家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违法前科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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