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52********,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隆昌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至2019年期间,彭某某因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15次,被隆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次。2019年7月20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 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原房屋位于隆昌县大夫第街**号,系其与妻子郭某某共同所有。1997年3月,原隆昌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按照1996年4月8日隆昌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隆昌县城城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隆府发1996年31号)文件要求,对隆昌市相关区域依法实施拆迁。同年5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妻子郭某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自愿放弃安置房,在当月12日提供了其夫妻二人的身份证且签字领取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3467.40元。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隆昌县拆迁办当时拆迁其房子的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补偿其门面和住房等问题一直缠访、非访。被告人彭某某为索要钱财不断给相关稳控单位施压,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周边、全国人大等进行非访,在2011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5次,其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训诫并要求相关单位解决其提出的不合理诉求和索要钱财。
被告人彭某某在北京等地被劝返期间以不给钱就不回隆昌为要挟;在被劝返回隆昌后,又先后到隆昌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单位办公室要求解决其上访产生的住宿费、车费、生活费,索要春节慰问费、困难补助等不断滋扰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在重要会议、节假日前后以不给钱就要上访为由,向隆昌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强拿硬要数十次,获钱款共计人民币84259元。被告人彭某某长期到各级上访,造成隆昌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其劝返支出维稳费用共计人民币349344.78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隆昌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下被隆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到成都、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并向隆昌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拿硬要共计人民币84259元,造成两单位因接访、劝访花费共计人民币349344.78元,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晶晶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8份;
3.卷宗18卷,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