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东莞市**镇**社区**广场**清吧喝酒,后因买单问题与工作人员被害人莫某某发生争执,彭用拳头殴打莫的头部,被害人方某某见状上前将彭推开,被彭用一玻璃容器打伤头部,玻璃容器破碎后碎片飞溅将旁边的被害人胡某某手臂划伤。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到场将彭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莫某某、方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胡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彭某某已与莫某某、方某某、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莫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莫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0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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