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居委会街口**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同案人樊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木棍、货架等工具,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和意三街5号西南侧无故追打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经鉴定,曹某甲、曹某乙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木棍、货架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陈述;
4.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彭某某、同案人邓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
6.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木棍1根、货架2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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