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从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2日期间,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的小卖部,提供场所、赌具给他人以“三公大吃细”的方式赌博,每次在其小卖部参赌人员大约20人,被告人彭某某每次抽取200元左右的费用,共获利5000多元。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及相关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拘留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电子票据;2.证人冯某甲、黄某甲、周某某、冯某甲、黄某乙、冯某甲、陈某某、伍某某、莫某某、冯某乙、冯某某、梁某某、黄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场地、赌具给他人赌博,抽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鹏
检察官助理:谭丽敏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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