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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号,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某为一款名为“极速赛车””的网络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收取投注金额。通过祝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为修某某、周某某、彭某甲、王某某开设会员账号,共收取投注金额205184元,非法获利1300元。

2020年7月21日,武夷山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网络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收取投注金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先泉

检察官助理:林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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