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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街道**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2日由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左右至2019年2月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利用“优乐**麻将”APP上的“亲友圈”功能,组建了八十多人的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在该APP内采取“翻精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结算输赢,彭某某则向每局的“大赢家”收取3元(每局用3张房卡)房费。经查,彭某某的房卡是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购买价为1000元3700张(约0.27元/张)。彭某某以赚取房卡差价的方式从中获利5万余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被动到案,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3619)。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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