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现住偃师市**镇**村**组。2019年9月2日因赌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中石化加油站对面胡同一门面房内放置“捕鱼机”一台(6操作位)、“翻牌机”十九台供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1、 鉴定意见;
1、 证人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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