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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自2019年11月7日以来,租下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路**号**楼一间房子专供他人进行赌博,白天在该处开设麻将馆,晚上则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彭某某则从中收取水钱。自2019年11月7日以来,彭某某共收取水钱约25000元人民币,其中打麻将收取约5000元,赌“三公”收取约20000元。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彭某某和14名赌客,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3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一副;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文某某、廖某某、覃某某、邰某某、李某某、庞某某、赵某某、朱某某、马某某、覃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租用场地并提供赌具,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扑克牌一副、赌资13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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