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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委**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其经营的“姐妹茶吧”内,提供场所、赌博工具供赌博人员蔡某乙、蔡某甲、卢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三皮”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019年11月21日,因参与赌博人员存在作弊的情况,蔡某乙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青竹湖派出所报案。2019年11月27日,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家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经过、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马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盈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宽馀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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