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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福建省邵武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至2019年10月2日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在邵武市**小区**栋**室的家中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让徐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拔“PC”、摆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营利700余元。2019年10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及徐某某等19名参赌人员通过电话邀约、口口相传等方式互相纠集,再次聚集在彭某某家中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徐某某帐户明细、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邓某某、何某甲、严某某、何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及现场相片、平面示意图、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用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邵武市**小区**栋**室,电话:13960******。

2.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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