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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候某某、吴某某等二十九人(已判刑)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招揽赌客分别在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郑家村、开发区宋旗镇吕旗村偏山脚、宋旗镇打纸屯村、宋旗镇龙旗村龙坡坡丫口、宋旗镇龙旗村癞岩山、宋旗镇新屯村箐林山坡后等地,以“以弹毛线宝”、“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运营过程中,彭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为赌场背赌假工具并赌假,其开设赌场的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对当地村民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安顺多地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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